(2008年卷一第82题)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两周内,申请人提交的对申请文件所进行的下列修改哪些是不允许的?

admin2018-06-28  21

问题 (2008年卷一第82题)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两周内,申请人提交的对申请文件所进行的下列修改哪些是不允许的?

选项 A、由于原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猪饲料”,据此将说明书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由“涉及一种动物饲料”修改为“涉及一种猪饲料”
B、将未在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但由原说明书附图2测量得出的“反应容器的高度与直径的比例为3:1的技术内容补入说明书实施例中
C、将说明书附图中的反应器壁标记由“2”修改为“5”,使之与原说明书文字部分使用的对应附图标记相一致
D、删除附图1巾的义字注释,并将所删除的文字注释补入说明书的附图说明部分中,而该文字注释在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没有记载

答案B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因此该申请处于可以主动修改的期限内。
    A.C.D.《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中规定:“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为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相关。……(9)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中;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故选项A、C、D所述的修改是允许的,不符合题意。
    B.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刮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1“不允许的增加”中的规定(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故选项B所述的修改是不允许的,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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