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46题)

admin2015-05-18  36

问题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46题)

选项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或者情况紧急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依据申请证据保全时间之不同,可将其分为诉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具体来说,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情况紧急的前提下,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接受申请的法院。由于尚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案件管辖法院无法确定,为便于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三类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①证据所在地法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案中,首先,在该买卖合同中,货运到买方甲县吴某处后,吴某发现甜橙腐烂。故甲县为甜橙腐烂的证据所在地,因此,吴某可以向作为证据所在地法院的甲县法院提出申请。其次,吴某就合同违约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卖方乙县的宝丰公司为被申请人,因此,吴某可以向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乙县法院提出申请。最后,本案为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的乙县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甲县法院,故可向这两个法院提出申请。综上所述,吴某可以向甲、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丙县法院则无管辖权。故选项A表述错误。不应选。
    (2)作出裁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因此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参照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10l条对诉前保全作出规定,其中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可知,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48小时内裁定是否保全,而非15日内。选项B表述错误,不应选。
    (3)证据保全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据此可知。法院通过对腐烂的甜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已经确认了该证据的事实状况;吴某对甜橙损坏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已完成,故可以不再要求其重复提供证据。因此,可以免除吴某的有关责任,选项D表述正确,应选。
    此外,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除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之外。还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本案中,因情况紧急,吴某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此时吴某尚未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在这一阶段实施行为保全,其性质为诉前的行为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只限于当事人申请适用,而不能由法院主动职权适用。因此,法院在保全证据时,不能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选项C表述错误,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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