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dmin2018-05-30  28

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选项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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