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007年试卷二第85题)

admin2012-12-12  26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2007年试卷二第85题)

选项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

答案A,B,C

解析 公务员的回避分为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任职回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能担任一定范围内的职务。《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其中,“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能在自己的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处理该事可能影响到行政公正而依法转由其他公务员进行处理的制度。《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本题分别对以上回避规定作了考查。选项A考查的是地域回避制度。上引《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其中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主要指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职务制度。选项A当选。
选项B考查的是任职回避。上引《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刘某担任工商局的领导职务,其侄与其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侄不能担任人事工作。所以选项B当选。
    选项C考查的是公务回避制度。上引《公务员法》第68、70条的规定,王某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该企业的总经理与其有近姻亲关系,所以应该进行公务回避。选项C当选。
    选项D考查的是任职回避制度。上引《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虽然李某是公安局局长,但其妻只是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并不具有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所以选项D没有违反回避规定,不当选。
    [陷阱点拨]该题是对法律条文的变相考查,四个选项分别叙述了四个小案例,考生需要将案例中的人物关系与职务关系套回到法条规定中。选项A的陷阱为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范围;选项B的陷阱为哪几个职位需要进行任职回避;选项C的陷阱为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公务回避;选项D的陷阱为“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如何理解。案例式选择题是司法考试的趋势,考生不但需要熟悉法律条文,还要有较强的考场分析能力。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wa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