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认

admin2015-06-30  32

问题 材料一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认为,当地政府启动对事件本身和责任干部的调查程序是件好事,但要建立在调查组意见中立的基础上,必须排除“自己人调查自己人”的情况,客观揭示公众关注的核心事实非常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类似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特别是物权法实施以来,行政征收征用法和集体土地征收法等法律制度尚未配套出台,加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仍在修改中,这客观上使依法征用、依法拆迁的制度依据尚显不足,导致一些地方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些地方不断发生的暴力拆迁事件,一次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王锡锌等专家表示,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快拆迁制度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以人的尊严和生命安全为先,处理好招商引资和民生服务的关系,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和谐拆迁。   
    材料二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占事件发生后,三人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9月17日,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的常务副县长被免职。9月18日凌晨1时左右,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新闻称,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已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去县长一职,此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敏军已被免职。
材料三
    9月16日,某自焚事件伤者的两个女儿上访,却被当地组织的数十位干部围堵在南昌机场,最后不得不躲进女厕所,用手机向媒体求救。
    当女厕充当起公民讨要说法的最后屏障,我们既惊讶于一些地方干部法制观念的淡薄及其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漠视,也不禁感叹当地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倘若在“9.10”事件之前,也能如此“给力”防范自焚,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城镇房屋拆迁立项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土资源部更是一再发文,严禁各地方政府直接插手
土地开发、拆迁。遗憾的是,巾央的三令五申,部委的明确禁令,都没能化作一些地方的执行力、改变某些领导干部的“土霸王思维”。
    《物权法》颁布数年后,许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人领域,却阻挡不了推土机。纵观多起拆迁悲剧,本该保持中立的地方政府,却一次次在商业拆迁中冲锋陷阵。“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这些出自地方干部的蛮横言语,不仅把自己摆在群众利益的对立面,也损害着政府依法治国的权威,加大了基层治理的难度和风险。
    从“野蛮拆迁”到“暴力反抗”,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对地方政府而言,要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使命,必须能够正确处理和应对这一矛盾冲突。一方面,要恪守职责本分,把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放在首要位置,彻底切断官商瓜葛的“强拆利益链”;另一方面,在处理拆迁纠纷时要时刻省察: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考虑是否周详,是否为其提供了公平顺畅的利益诉求通道?决不能把民众当对手,把维稳大局“地方化”乃至“个人化”,并以此排斥司法救济、干预媒体监督。
    “在21世纪初期,影响世界最大的两件事,一是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市化。”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如此判断。在我国城市建设的持续进程中,如何避免制造拆迁的“火药桶”,从根本而言,还需尽快在法治轨道上,理顺拆迁各方利益关系,明确政府职能和治理机制。我们希望早日实现拆迁思路的“根本性变化”,扼制“拼命抢拆”,为拆迁注入法治文明的基因,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材料四
    近日网上出现了一篇奇文,题为《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文中有对无奈“强拆”的表白,有对法律“本本主义”的反思,更有“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惊人论点。
    “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每个人其实都是强拆政策的受益者”……这种似是而非的表述,在文中随处可见。联系此前某地法制办主任曾以类似理由,致信北大教授反对新拆迁条例,不难看出,这种逻辑在一些基层干部那里颇有些市场,许多强拆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必然伴随着拆迁,但如果把所有“拆”字前面都加上一个“强”字,不仅与事实不符,也无助于将来的城市发展。在为了公共利益、经过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拆迁并无不可。但假如以“没有强拆就没有城市化”来理解“公共利益”,理直气壮地称“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则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无知。
    应该尊重一些地方干部的发展愿望,也可以体谅他们面临的压力、遭受的误解和委屈。但这一切都不足以成为“强拆发展观”的理由。
    中央明确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衡量发展时,与某些地方干部所看重的工程项目、城市面貌相比,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当权益的维护更为重要。后者不仅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动力。任何一种发展,如果仅仅是为了“发展”而见物不见人,把人民利益、群众意愿空洞化、虚无化乃至对立化,甚至以“发展成本”为借口,随时“征用”公民权利、社会公平、媒体监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发展的异化。
    只要有发展,就会有利益问题。拆迁中,政府、老百姓、开发商都有各自的诉求,这原本都很正常。当这些诉求发生冲突时,诉诸既定的法律,是法治国家的常态。然而,正是在所谓“法律并非一用就灵”、“一切机械照搬法律,同样会犯本本主义的错误”的思维下,在不少拆迁事件中,一些地方将依法行政视为发展的羁绊,甚至不惜以“多快好省”的思维去“良性违法”。
    因此,当这位作者感慨“人们不愿相信政府一方的说法,哪怕是这种说法合情合理”,感叹精心打造的法律武器“被老百姓弃之如敝屣”时,其实更应该反思自己对待法律的态度。当某些地方干部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搁置法律时,又怎能指望老百姓相信法律、选择法律?又如何从依法行政中获得公信权威?
    “只要地方要发展、只要城市化没有停止,强拆工作就依然要进行下去。”没错,中国的发展和城市化不会停止,但“强拆”显然是开错了药方。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要义——任何发展,都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离不开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不能容忍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损害。
    江西宜黄拆迁自焚、呼和浩特拆迁通知附子弹、广西北海银滩暴力强拆等恶性事件的影响尚未消散,近期一些地方又因征地拆迁不断引发恶性事件,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中出现征地拆迁是一种必然现象,但当征地拆迁变相成为利益集团和个人谋利手段和官员政绩时,就发生扭曲。目前土地国有与土地市场定价造成了供应的垄断,拆迁补偿与市场价之间的强烈差价,使得地方政府等拆迁利益最大获得者常常以大打折扣的价格强征强拆。
    土地是现阶段中国最重要的资产,围绕土地流转权财富归属的争夺战,就是政府与房产拥有者对于财产权的争夺。一系列强拆与血拆现象的出现,说明土地争夺战已经到了“白热化”阶段,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土地拉动GDP、拍卖出高价弥补财政不足,房产作为个人最大的资产,在被强夺之时以命相搏屡见不鲜。拆迁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动用警力,趁夜趁人外出扒房之事,常有见不得人的行为,甚至于动用黑社会。
    毋庸讳言,近些年在房屋和土地拆迁上问题较多,一些地方政府常运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因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不断发生。有些地方民怨沸腾,因强拆致人伤亡事件不断,影响之坏,后果之严重已令人发指。据近两年网络舆论年度报告显示,拆迁排在网络焦点舆论事件的首位。
    呼吁“新拆迁条例”能够能尽快颁布实施,中央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强征强拆这种强盗行为,真正保护群众百姓的切身利益。至少靠下发文件通知的方式难以阻止强盗行为。
    材料五
    有关部门搞强行拆迁.常常雇用临时工来打下手,出了差错,则往他们身上一推了事,此即屡试不爽的“临时工政治”。据旧闻,这些临时工,或者是术业有专攻的建筑工人,或者是习惯了横行霸道的地痞流氓,前者善于拆房,后者善于打人。而今,这支庞大的队伍,新增了一批生力军,他们的名字叫群众演员。  近来,北京地铁14号线张郭庄站的施工陷入了僵局,因征地价格偏低,且付款方式商议不成,张郭庄村村民便阻止施工方动工。为确保施工进度,该村所属的丰台区政府和地铁施工方协商,先后两次雇用了200余名和千余名保安前来驱赶阻挠施工的村民。第二次雇的保安中,则包括200多名常年聚集在北京电影制片厂门外的群众演员。
    群众演员扮演保安,说来并不稀奇。问题是,让这200多人穿上迷彩服,这不是演戏,而是实战。每天60元的报酬,显然太低了,无以匹配他们所承担的风险。难怪在拆迁工地充当保安的大多数群众演员,一旦遇到冲突,都选择后退或逃跑。这不是职业伦理的问题,你让周星驰们真刀真枪地来,他们跑得更快。
    群众演员出任拆迁保安,已经成为北影门口的常态。来自河南的群众演员周某称,最多一次,一上午能跑五六个村。这样的话,其收入看来要远远高于本职工作。在另一面,则呈现了拆迁生意的火爆与反拆迁运动的激烈。
    最早想出这鬼主意的人,不知出于何种心理,这一招可以说高明,因为群众演员总有一定演技,让他们扮保安,装腔作势,狐假虎威,实在很容易;然而,实效却十分糟糕,因为拆迁不是演戏,敢于挺身而起反抗拆迁的民众,有几个惧怕虚张声势的恐吓呢?
    不过这么一来,两种人有福了。一是群众演员,到拆迁工地充当保安,除了能挣钱,还能体验生活,这绝对提升演技。当然他们须谨记不能太人戏,毕竟迎面而来的抗拆迁民众可不是在演戏,其手中的防御武器绝不会是塑料道具。其二,导演若跑到拆迁现场,把这一幕拍下来,将是多么伟大的现实主义电影!而且连群众演员的工资都省了。
    拉群众演员上拆迁现场的始作俑者,可视为一名导演。他这么做,除了考虑物美价廉,或者临时抱佛脚,未尝没有一丝作秀的意思。假如他足够聪明与滑头的话,不雇地痞流氓,是因这些人容易擦枪走火,酿成血案;雇用群众演员,是因这些人做惯了戏,深知此中利害。有时候,拆迁就是一幕戏,唱给上级看,唱给公众看。只是不知落幕之时,若场面太难看,导演该如何自处?
    当你路过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也许会瞥见一群身披迷彩服的保安甲正轻扬烟灰,谈笑风生,远方杀来怒发冲冠的村民,身后的工地满目疮痍。这不是演戏,却也是演戏,接下来你将听到政治导演一记厉声断喝:“不许笑,严肃点,这里拆迁呢!”
    材料六
    近年来,随着各地掀起的旧城改造热和房地产开发热,钉子户与拆迁队的故事不断上演,甚至被做成了网络游戏。   
    不过,几家欢喜几家愁。拆迁拆到头破血流的有之,拆到一夜暴富的也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城中村一拆迁,不少村民摇身成了千万甚至亿万富翁。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拆迁造就了钉子户,也造就出如今另类的“等拆族”:不怕你来迁,就怕你不来!有人早就听说政府想征地开发,就等他们来拆迁,大家约好钱低了不给拆,汽油都买好了,到时拿个几百万只是小意思。“现在我们村里不管年轻年长,大家都不爱干活了,天天坐着打麻将,一个个还很爱扮酷。”
    当问及现在楼价这么高,如果拿了拆迁款买不起房子怎么办时,某村民说:“我们这边不怕,跑远点再买块地再盖房,有钱有车怕啥?拆一栋楼,活一辈子,为啥要辛苦赚钱。”村口一堆人在玩牌、踢毽子,有老人,也有些三四十岁的村民,都说不用干活,反正领了拆迁补偿够吃一辈子。而邻村的一些村民更是跟城管玩起了捉迷藏,家家户户赶工抢建房子,还派专人守在村口,看到政府工作人员就通风报信,为的就是将来拆迁能多拿一些补偿金。
    拆迁户维护自己的权益无可厚非,但“等拆族”的出现却让人担忧。人的欲望是无穷尽的,不少人将拆迁视为一夜暴富的机遇,在近年来的拆迁悲剧中,也有因拆迁户过分求财而导致。被拆迁户理应获得合理的、相应的补偿,但钱多未必是好事,特别是在拆迁户1中滋生的懒惰病,很可能让他们在拥有了大笔财富后误人歧途。授人鱼不如授人渔。政府在拆迁中扮演的角色不应仅仅是一个付款者,更应该是一个引导者,引导被拆迁者将财富合理使用。
    材料七
    中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包含了两个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是国家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对公民财产权限制。显然,这是一个行政法的范畴。
    第二,虽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约行为而强行取得他人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行政权力可以不受限制、为所欲为。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不是无偿剥夺,而应当给予补偿。如何补偿或补偿多少,则涉及民事法律的范畴。
    今天的中国,城市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
    应当说,在实体法律的规定方面,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在这个领域内已经基本一致和到位。但是,在有关程序法律的规定方面,则出现了严重落后、脱节和混乱的局面。我们已基本上解决了“过河”的目标问题,但在如何“过河”的方式方法上,一直还踯躅不前。
    依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提出了对公民不动产的征收和征用的指令后,通常是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也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运动员兼任裁判”的方式,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兼任“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一方,还可以转身兼任“法官”——行使最后的强制执行权。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们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我们遗憾地发现,中国是至今还保留有直接用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动产征收、征用问题的极少数的国家之一。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当我们需要对公民财产权采取极端限制的时刻,即便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也必须慎重行事。因此,为了避免“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频频发生,如今,是到了考虑将“行政强制权”从政府手里收回的时候了。将这个领域的最终强制权统一归于司法领域,是最终解决拆迁暴力冲突的必由之路。
    尽管我们还不能向人们证明,司法解决方案在中国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司法程序的相对公开、透明,证据呈供的严格、律师的法庭辩论以及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协助等,显然可以发挥一定的透析程序、缓解矛盾的作用。同时,通过镇定而费时的司法程序,可以间接地减缓城市发展的速度,也会契合当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彻底解决城市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中的失序状态,仅靠行政命令显然是不够的。在目前情况下,亟须对个别明显滞后和混乱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废止。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种游戏规则,只有当大多数人承认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约束时,这种规则才可能发挥真正的效力。否则,依靠习惯的强力压制来维持,不满与危机就会在暗地里蔓延。
    材料八
    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在解放前基本谈不上科学的规划。解放后几十年间,城市规划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真正重视城市规划,把城市规划摆到应有的位置是近10年的事。要疏通城市交通,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市貌,消防安全隐患,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就必然会有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可分“协议拆迁”和“强制拆迁”。要不要保留“强制拆迁”的前提之一,就是是否百分之百的被拆迁户守法讲理。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守法讲理,但总有少数人不守法、不讲理,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漫天要价、胡搅蛮缠。如果说没有“强制拆迁”这一手段作为后盾,必然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城市建设严重受阻,原先签订的一系列施工合同违约,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城市安全隐患等问题日益严重。二是对漫天要价、无理纠缠的“钉子户”作无原则让步,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建设成本,而且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当拆迁人的,更是走向了两个极端:要么采取了非法手段,对被拆迁户进行威逼胁迫;要么满足“钉子户”的非分要求。前一个极端侵犯被拆户的合理权益,后一个极端的结果是,绝大多数守法讲理的被拆迁户受到不平等待遇,搞得民怨沸腾,甚至酿成群体事件。
    从法理上看,征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依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施征收行为,被征收对象的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就必须有强制措施作保证。“强制拆迁”也是拆迁管理行政法规的题中应有之义。
    “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偏重一方而轻视另一方是片面行为;只强调一方而否认另一方是极端行为。我们要重视保护的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个别被拆迁人的非法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留“强制拆迁”这一手段。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讲理,“强制拆迁”就必须保留。否则,无论法规写得多么精彩,在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
    材料九
    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
    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材料十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近年来备受攻击。把现行《拆迁条例》称之为“恶法”、“地方政府过度逐利的保护伞”,甚至渲染为“天怒人怨”,就是少数学者和“愤青"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走极端的表现。
    在上世纪,无论是1991年国务院出台的《拆迁条例》,还是拆迁工作的实际,确实存在重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轻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但2001年出台的《拆迁条例》,在“总则”的第一条,就把“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摆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之前来强调,立法的指导思想很明确。同时,在很多具体条款中也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比如,拆迁补偿的方式,1991年版《拆迁条例》规定了三种: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按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计算出来的补偿款肯定买不到一套同地段同面积的新房。此外,这三种补偿方式由谁来选择,没有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显然占了主导地位。
    在2001年版《拆迁条例》中,作价补偿被改为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一般来说,拆迁补偿总额市场评估价会高于结合成新结算的重置价。同时规定,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把主动权明确交给了被拆迁人。
    许多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的《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时,按照《拆迁条例》的指导思想,还对被拆迁人增加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少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按照《拆迁条例》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要进行评估,估算差价,也就是说,拆掉你的老房子,换给你一套新房子,被拆迁户还必须根据新老房子的价值差异补交差价。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政府规定,拆一返一,不补结构差价,安置房超过拆迁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还实行优惠价。此外,各地政府还创造了一系列制度,如拆迁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由被拆迁人组成的拆迁理事会制度等等,实行人性化的拆迁。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或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政府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面貌、人居环境以及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消除水火灾害及房屋倒塌的隐患。为此,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目前,城市中的危旧房或棚户区大多是密集连片、破烂不堪,砖木结构一旦失火,即“火烧连营”。实施改造,必须在保持旧城风貌,对历史文化建筑修旧如故的前提下,增加交通、消防设施和绿地面积,还必须按照现行规范,保持房屋间的日照间距。这样,限高限密,必然导致拆得多、建得少,改造项目收支难以平衡。为此,各地政府普遍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如行政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还要协调电力、通讯、供水等企业让利配合。如果还是平衡不了的,地方财政还要补贴.并不是有些学者指责的“地方政府过度逐利”。
    当然,也不可否认,有少数地方政府的领导及部门的工作人员,对2001年版的《拆迁条例》认识不深、执行不力,在拆迁过程中,没有重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比如,在补偿安置工作中,采用“一刀切”的补偿办法;有的把返迁安置房选择在偏僻地带;甚至,有的拆迁人采取断水、断电等办法威逼被拆迁户就范等等。但这并不是《拆迁条例》保护下的产物,而是违反《拆迁条例》立法精神的行为。虽然媒体曝光了一批这样的反面典型,但现实生活中这种反面典型毕竟占极少数。
    材料十一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掀起了长久不衰的投资热和建设热,因而不可避免要征收大量的土地和拆迁大量的房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些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经济发展思维上的急功近利思想,压低开发成本,刻意低价补偿,甚至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拆迁,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因而发生了一些群众与开发商或政府之间因矛盾激化而致的冲突事件。党中央发现这一问题后,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转让和房屋拆迁工作中一定要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严禁侵害群众利益。因此这几年此类事件少有发生,和谐拆迁气氛正浓。中国正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按照经济规律,发展与停滞是有周期的,如果不把握当前的良好发展环境,不依靠强势政府的强力推动,机会有可能瞬势即消。在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趋于成熟过程中,政府不但要通过按市场经济规则合理补偿取得部分群众的土地和房产,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可能在所难免,大部分人民在享受改革成果的同时,不排除少数人要作出个人利益的牺牲的可能。如果把“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榜样作用演绎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处理原则上,如果仅从拆迁这一层面来说也许只会涌现出更多的钉子户,但从整个国家社会关系来讲,群众与党的背离和对立意识增长,党和政府的政令很难畅通,不稳定因素将会增加,必将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危害极大。
    国家要发展,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人民的利益要保护,政府义不容辞。让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达到最好的平衡,政府和经济组织要公平尽责,个人也理当如此。
中国已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期,“征地拆迁”成为了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缩影。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人民的幸福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请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主旨鲜明,层次完整,重点鲜明,1200字左右。   

选项

答案 转变拆迁思维保障人民权利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的建设同时伴随着城市用地的增加,而“拆迁”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拆迁包括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协议拆迁,这个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第二种比较特别,“强拆”,这种拆迁方式较前者有其强制性。而正是后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暴力拆迁的事件一直都有发生,拆迁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动用警力。趁夜趁人外出扒房之事常见,甚至于动用黑社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政府形象。在2010年两会上,温家宝同志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所以面对当前暴力拆迁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政府要转变拆迁工作的思维,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在保障城市用地的同时也要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完善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整个拆迁工作有法可依。现在我国已经颁布了《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范房屋拆迁的问题,但是法律本身依旧亟待完善。尤其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在更是饱受诟病,被称之为“恶法”、“地方政府过度逐利的保护伞”,甚至渲染为“天怨人怒”,这是少数学者和“喷青”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走极端的表现。但是这也说明对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非常重要。一方面要完善拆迁工作的赔偿等制度。保障每一户被拆迁的群众都能够获得合理合法的赔偿金。同时尽量在对拆迁户进行赔偿安置的时候考虑其工作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对在拆迁工作中暴力拆迁和暴力执法的行为严厉惩处。拆迁出现的问题中,有些是由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没有与房主沟通导致,还有一些是房主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漫天要价,成为所谓“钉子户”,所以对这两种情况都要有所治理,才能更好地处理拆迁问题。 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保障人民的权益放在工作的进程之中。为人民服务本身就是政府各级机关工作的重要原则。但是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受不正当政绩观影响,为了尽快取得地方的发展成绩,在拆迁这个问题上不与户主进行合理沟通就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暴力拆除房子,从而酿成了很多拆迁暴力事件。更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牟取暴利。所以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学习,牢牢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以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为目标发展地方经济。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懂法守法,更好地创造美好生活。在被拆迁地的人民群众中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是当地人民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懂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地群众中间存在着不继续奋斗而只是等着补偿款生活的现象,生活风气很差。针对这个问题。当地政府要加强对人民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使当地群众在守法的同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拆迁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城市建设,而发展城市建设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的生活。面对当前很多地方为了取得发展建设成绩而弃人民群众的尊严和权利于不顾的现象.政府要完善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扭转拆迁思维,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时刻牢记心中,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努力实现城市发展的和谐美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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