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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30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30题)
admin
2015-06-17
26
问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30题)
选项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规则。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已经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故A项错误,当选。
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故孙、李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B项正确,不当选。
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C项正确,不当选。
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赵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撤销对赵的委托,故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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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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