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1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期为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

admin2013-07-21  26

问题 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1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期为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如下表:

John2012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说明:假设J0hn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2011年9月1日以前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375元:2011年9月1日以后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请分析2011年John是否可以适当通过调整居住天数降低税负?如果可以,说明理由并指出应当如何调整;如果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2011年John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居住天数降低税负。②2011年John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境内履行纳税义务,应纳税额较大。可以将境内居住天数降低,居住时间调整为不超过183天,则仅就境内支付的部分在境内履行纳税义务,境内所得中境外支付的部分免税,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不征税,应纳税额将减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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