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有房屋八间,其中四间租给其内侄王某夫妇居住。李大爷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孤身一人,遂与王某签合同约定,以王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李大爷将在房产证书上把王某列为共有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李大爷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王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

admin2018-05-02  41

问题 李大爷有房屋八间,其中四间租给其内侄王某夫妇居住。李大爷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孤身一人,遂与王某签合同约定,以王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李大爷将在房产证书上把王某列为共有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李大爷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王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然而,自王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李大爷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李大爷争吵,甚至将李大爷赶出家门。李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王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李大爷与王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2)李大爷能否撤销赠与?

选项

答案(1)《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以李大爷与王某之间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2)《合同法》第192条赋予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题中.李大爷和王某约定王某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王某并未履行,所以李大爷可以撤销赠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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