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8日天色已晚,养猪专业户雷飞从县城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头无人看管的猪,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猪带回家。雷飞捡到猪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猪,于是雷飞就将该猪与自己的猪放

admin2020-12-30  30

问题 1998年6月18日天色已晚,养猪专业户雷飞从县城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头无人看管的猪,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猪带回家。雷飞捡到猪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猪,于是雷飞就将该猪与自己的猪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猪配了种,怀上了小猪崽。过了一阵子,邻村的郭相富找到雷飞,说明是自己丢了猪,经确认丢失的母猪确实为郭相富所有。郭相富要求把猪领走,但雷飞认为,郭相富可以领走母猪,但母猪产下的猪崽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猪怀上猪崽。而郭相富却认为,自己的母猪生下的猪崽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1)雷飞照料猪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雷飞留下猪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雷飞照料猪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因为雷飞的管理行为使得猪的所有人郭相富受益,且雷飞没有法定义务管理郭相富的猪,因此,雷飞的管理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雷飞留下猪崽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原物猪的所有权归郭相富所有,则原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也归属于郭相富,所以雷飞对猪崽没有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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