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0.3

admin2016-10-26  23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0.3.29)

选项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B正确。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本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该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错误。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pJ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