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判决中,由人民法院执行,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是哪一个?( )

admin2009-03-15  29

问题 下列判决中,由人民法院执行,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是哪一个?(    )

选项 A、甲市法院判处被告人范某1万元罚金
B、乙市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
C、丙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没收财产
D、丁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答案4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A选项;该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所以本选项当中甲市法院判处被告人范某1万元罚金的判决属于人民法院自己执行的范围。
   B选项:该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所以,本选项乙市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D选项:关于监狱和看守所的执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所以,丁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以下对各机关执行判决的情况作一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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