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王某因开办公司向李某借款 30万元,期限为1年。王某以自己拥有的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于同年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10月,王某将该套房屋出租给张某,月租金1 000元,租期2年,但王某未将房屋抵押一事告知

admin2009-03-15  32

问题 2000年5月,王某因开办公司向李某借款 30万元,期限为1年。王某以自己拥有的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于同年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10月,王某将该套房屋出租给张某,月租金1 000元,租期2年,但王某未将房屋抵押一事告知张某,也未将房屋出租一事告知李某。2001年5月,借款期限届满,王某因其公司亏损无法还本付息,便将抵押的房屋作价30万元归李某所有以清偿债务,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1年7月,李某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通知房屋承租人张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张某则以租赁在前且合同期限未满为由,拒绝迁出。李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迁出。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王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出卖房屋的行为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因为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出卖房屋的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张某约定租期为2年,在此期间,张某享有该房屋的租赁权。但是王某未通知张某在房屋上设定抵押,而李某主张其房屋所有权,妨碍了张某占有、使用该房屋,王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此所造成的张某的一切损失由王某承担,王某也可以解除合同,拒付租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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