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精神损害赔偿一案,由A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不服A区人民法院的裁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就合议庭的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1-11-02  29

问题 张某诉王某精神损害赔偿一案,由A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不服A区人民法院的裁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就合议庭的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A区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B、如果A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那么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C、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本案
D、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则合议庭评议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从本条可以看出,在一审民事案件审理中,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则应当独任审判,而无合议庭的适用,因此A项是错误的。合议庭的组成可以由陪审员也是本条第1款的规定,B项是正确的。
    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此,二审案件的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不能独任审判,这是C项的错误之处。
    第42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依此,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D项的前半句是正确的;但是D项的后半句没有法律依据,这也是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与仲裁委员会评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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