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司考.卷三.第51题)

admin2016-06-13  33

问题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司考.卷三.第51题)

选项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解析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因此,A项说法正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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