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和李刚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张亮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李刚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张亮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李刚9月4日回复:“好。”张亮于当日收到该

admin2015-04-20  22

问题     张亮和李刚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张亮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李刚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张亮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李刚9月4日回复:“好。”张亮于当日收到该邮件。上述邮件张亮和李刚分别在王庄、赵庄所发,张亮的经常居住地为张庄,李刚的经常居住地为李庄。9月8日,李刚到张亮处取手机,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运行较慢,比约定标准差很多,自己不想要了,便拒绝接受。张亮遂降低价格,以1500元出手,李刚同意并取走手机,此时李刚尚未付款。
如果张亮的手机上染有病毒,但张亮不知道。李刚问张亮有无病毒,张亮说自己用了一段时间,没有病毒。后李刚用时,病毒发作,手机报废。则下列对损失承担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由于张亮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张亮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由于张亮过于自信手机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于张亮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张亮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李刚的损失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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