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8)

admin2021-05-28  21

问题 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8)

选项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A,D

解析 选项A应选。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王强对李立和陈山争议的财产有独立的请求权一部分产权,故,王强应当是本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A正确。
    选项B不选。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该案件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人,故,不是共同诉讼,更不可能存在共同诉讼人。选项B认为王强是共同上诉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C不选,选项D应选。本题中,李立和陈山之间的诉讼为本诉,王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为独立的诉讼,在该独立的诉讼中,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本诉的撤回不会影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独立的诉讼,故,李立撤回起诉后,并不能导致裁判的终结;相反,法院应当将独立的诉讼作为另案继续审理。故,选项C不正确,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j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