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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公民乙借了4000元钱,约定第二年3月底以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双方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
2003年1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公民乙借了4000元钱,约定第二年3月底以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双方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
admin
2014-05-11
28
问题
2003年1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公民乙借了4000元钱,约定第二年3月底以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双方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质权何时成立?
(2)甲乙两人在借款时未约定是否有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利息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3)乙在占有摩托车的期间可否使用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质押合同自2003年12月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利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支付利息。(3)除非双方在质押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乙不能使用甲的摩托车。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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