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dmin2014-11-19  23

问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选项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ba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