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公司与瑞琥公司签订液化气买卖合同。约定液化气单价每吨150元,共60万吨。履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每月交付2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瑞琥连续向和龙供货四个月,总计8万吨。但和龙未付款

admin2016-01-15  19

问题 和龙公司与瑞琥公司签订液化气买卖合同。约定液化气单价每吨150元,共60万吨。履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6月30日,每月交付2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瑞琥连续向和龙供货四个月,总计8万吨。但和龙未付款,瑞琥要求和龙支付前四个月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同时,和龙应负担瑞琥前四个月给和龙送气的运费两万元。和龙拒绝。请问瑞琥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  )

选项 A、瑞琥有权停止送货,和龙承担运费
B、瑞琥无权停止送货,和龙承担运费
C、瑞琥有权停止送货,瑞琥承担运费
D、瑞琥无权停止送货,瑞琥承担运费

答案C

解析 掌握《合同法》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和龙、瑞琥应当同时履行,故瑞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运费约定不明,应当由履行义务人瑞琥负担。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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