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1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刘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admin2017-10-16  19

问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1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刘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刘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13年5月10日刘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刘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选项

答案刘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l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因此,县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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