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单选6)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至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

admin2017-03-24  28

问题 (2016年单选6)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至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

选项 A、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C、因为甲逃避侦查,其追诉期限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甲所犯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其追诉时效须经过20年便不再追诉,若20年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选A项,不选D项。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甲在所犯抢劫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其所犯抢劫罪的追诉期间应从犯后罪即故意伤害罪之日起计算。可见,B项表述错误。《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理解该规定需注意如下2个适用条件:(1)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据此,题干表述中所交代的情形是否符合上述适用条件并不明确,故不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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