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在保险期间内,该厂职工赵某在马路上骑车时被一卡车撞倒,造成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并于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院鉴定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塞。”赵某死后,受益人赵某之妻依据保险条款中

admin2012-02-06  33

问题 某工厂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在保险期间内,该厂职工赵某在马路上骑车时被一卡车撞倒,造成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并于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院鉴定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塞。”赵某死后,受益人赵某之妻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0元。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如有显著畸形,应分给付保险金额的10%”的规定,拒绝全额给付。赵某之妻遂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答: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1000元。本案中赵某虽然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并不幸死亡,但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只是锁骨、肋骨骨折,这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意外伤害与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的原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只赔偿意外伤害的结果即可。根据“锁骨、肋骨骨折后如遗显著畸形,应分别给付保险金金额的:10%”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赵某的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分别赔偿500元保险金,总计赔偿1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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