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

admin2017-04-04  33

问题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选项

答案乙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回答:抵押权人乙可就甲对戊享有的损害赔偿金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

解析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首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据此,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毁灭失后,抵押权人仍可对其代位物(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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