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犯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一日,李某犯病,并向何某签发了一张票据,一个月后,何某为买建材翻盖房屋,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建材零售商温某。温某在一次批发合同洽谈时,由于现有流动资金紧缺,便在合同中约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批发商华尔建

admin2014-12-12  39

问题 李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犯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一日,李某犯病,并向何某签发了一张票据,一个月后,何某为买建材翻盖房屋,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建材零售商温某。温某在一次批发合同洽谈时,由于现有流动资金紧缺,便在合同中约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批发商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并在该票据的正面空白处书写了背书文句、加盖了印章。为了商业信用,温某还请好友丁某作为其保证人,与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问:(1)该案中,涉及了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哪些票据行为?
    (2)温某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3)温某向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票据背书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李某的出票行为,何某向温某、温某向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丁某的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上对票据保证的相关规定,不属票据保证行为,其适用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一般民事行为。 (2)可以取得。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特征,李某在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期间实施的无效出票行为,并不影响何某背书转让该票据的效力。 (3)不正确,依据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特征,票据的背书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进行。本案中,温某与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在票据正面进行背书的做法错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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