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7日,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张某发现,市民黄某的小轿车违章停放在乙区东门南路非机动车道上,且已有5次违章记录,而黄某又不在现场,为了确保交通畅通,张某将黄某轿车拖吊至某市场保管。2008年10月19日,交警大队在对黄

admin2010-11-30  43

问题 2008年10月17日,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张某发现,市民黄某的小轿车违章停放在乙区东门南路非机动车道上,且已有5次违章记录,而黄某又不在现场,为了确保交通畅通,张某将黄某轿车拖吊至某市场保管。2008年10月19日,交警大队在对黄某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依照《甲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第3款(“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拖吊费、停车费”)和甲市物价局“甲物价[1998]87号”文的规定,向黄某开具缴款通知单,要求其到指定银行缴纳车辆“拖吊费”和“停车费”413元,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09年3月21日,黄某以该行政收费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黄某的起诉,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正确做法有(    )。

选项 A、以黄某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B、以被诉行政收费决定合法为由作出维持判决
C、以被诉行政收费决定合理但不合法为由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D、以被诉行政收费决定违法为由作出撤销判决

答案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案中,是否征收“拖吊费”和“停车费”,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应撤销。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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