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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1998年5月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只想不劳而获。1998年6月的一天,他在与邻居李某(19岁)、张某(22岁)、王某(15岁)闲聊中知道李某会开车,就怂恿、教唆李某、张某、王某与他一起干。三天后找来一起释放的“牢友”丁某(丁某
陈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1998年5月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只想不劳而获。1998年6月的一天,他在与邻居李某(19岁)、张某(22岁)、王某(15岁)闲聊中知道李某会开车,就怂恿、教唆李某、张某、王某与他一起干。三天后找来一起释放的“牢友”丁某(丁某
admin
2016-04-22
27
问题
陈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1998年5月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只想不劳而获。1998年6月的一天,他在与邻居李某(19岁)、张某(22岁)、王某(15岁)闲聊中知道李某会开车,就怂恿、教唆李某、张某、王某与他一起干。三天后找来一起释放的“牢友”丁某(丁某的开锁技巧高超),密谋偷盗小车计划。2000年1月,由陈某先看好目标,王某、张某负责望风,张某由于害怕被发现,中途跑掉了。然后由陈某、丁某采取用锯条拨开车门、更换点火器等方法盗窃车辆。得逞后让李某把车开到异地,再由陈某、丁某负责把赃车销售。在这一期间,陈某自封“老大”,策划多起盗窃案,共窃得桑塔纳牌轿车22辆,价值人民币250余万元。2005年该组织被查获。到案后,李某能主动交代,并指认了大部分盗窃地点,同时配合公安人员追回了大部分赃车,挽回损失100余万元。
对李某到案后的行为分析正确的是( )。
选项
A、指认盗窃地点,不是立功行为
B、到案后,李某能主动交代罪行,是自首
C、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车,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应该算是立功
D、到案后,李某如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活动,以自首论
E、到案后,李某如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活动,以自首论
答案
A,E
解析
李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罪行并指认盗窃地点,属于坦白,故A项正确,排除B项。《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故E项正确。该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案情可知,李某并无立功情节,故排除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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