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一名16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8年5月5日劳动节放假期间,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高档手机一部(价值3000元)。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项内容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dmin2010-06-20  17

问题 小陈是一名16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8年5月5日劳动节放假期间,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高档手机一部(价值3000元)。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项内容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选项 A、小陈盗窃的事实
B、小陈的年龄
C、2008年劳动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陈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本题选项A对应着上述规定的第(2)、(3)项,B对应着第(1)项,D对应着第(7)、(8)两项。C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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