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四第37题)以下有关单一一性的哪些观点是错误的?

admin2018-06-28  30

问题 (2002年卷四第37题)以下有关单一一性的哪些观点是错误的?

选项 A、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不会存在缺乏单一性缺陷
B、产品与该产品制造方法的权利要求之间一定具有单一性
C、化合物与采用该化合物的组合物的权利要求之间一定具有单一性
D、制造方法与专用于该方法的设备的权利要求之间一定具有单一性

答案A,B,C,D

解析 A.《专利审查指南2010》2-6-2.2.1“审查原则”之(5)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是,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2-6-2.2.2.3“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中规定:“根据本章2-2.1中(5)所述的原则,凡符合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即使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包含着另外的发明。”故选项A错误,符合题意。
    B.C.D.《专利审查指南2010》2-6-2.2.1“审查原则”中规定:“……(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一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进行的,必要时可以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i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2010》2-6-2.2.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之(3)中规定:“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是否具有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判断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唯一标准,也是绝对标准。《专利审查指南2010》2—6—2.2.1“审查原则”之(2)中列举的撰写方式只是对常见撰写形式的列举,并不能作为单一性的判断标准。故选项B、C、D错误,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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