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男,1995年10月出生。2010年8月21日,段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段某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该骑上牛背回家。段怒,用手中锄枘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受惊落水,段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

admin2013-08-12  19

问题 段某,男,1995年10月出生。2010年8月21日,段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段某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该骑上牛背回家。段怒,用手中锄枘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受惊落水,段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
应否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根据题意段某1995年10月出生,案发时(2010年8月21日)不满16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放火、强奸、贩卖毒品、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不满16岁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段某不属于故意杀人,并非严重的犯罪,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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