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9年试卷三第5题)

admin2012-12-10  26

问题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9年试卷三第5题)

选项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患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答案D

解析 根据《时效规定》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选项ABC是正确的。选项D中,对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而不是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故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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