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2008—卷二—86,多)

admin2014-02-24  36

问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2008—卷二—86,多)

选项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在一般情形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以法人的名义提起,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在第17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可以企业名义起诉,还可以个人名义起诉。本案中,甲、乙两厂都属于集体企业,是非国有企业,符合本条的适用条件。故选项A、B、C、D都应选。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资格问题也是一个常考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如果行政机关通过其行政行为,将非国有企业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就出现了企业主体资格与原告资格分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将非国有企业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就是要消灭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一旦消灭,诉权也随之消灭,只可能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问题。但《行政诉讼法》在此做出了例外规定,继续保留这些形式上已经被消灭了主体资格的非国有企业的诉权,允许其借助行政诉讼来审查行政机关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注意此时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有两个:一是企业,二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企业作为原告起诉,其诉权实际上还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来实现的。即在这种案件中,实际上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起诉,其起诉的名义有两种:一是企业的名义,二是自己的名义。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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