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21-08-09  13

问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父母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兄、姐一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当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才可依法行使监护人资格。本题中,张某为其女儿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并且无不适合的其他因素,所以张某应依法取得其女儿监护人资格,法院也理应接受张的请求。李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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