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期限为2年,从2017年5月6日截至2019年5月5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约定:“甲借款到期后经催告不还款,由丙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因甲到期没有还款,乙于2019年5

admin2023-02-22  8

问题 2017年4月1日,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期限为2年,从2017年5月6日截至2019年5月5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丙与乙订立保证合同,约定:“甲借款到期后经催告不还款,由丙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因甲到期没有还款,乙于2019年5月6日请求甲7月5目前还款。否则起诉甲。对此,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截至时间为(          )。

选项 A、2019年7月5日
B、2019年11月5日
C、2020年1月5日
D、2022年5月5日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由于乙于2019年5月6日给甲履行债务宽限期截至2019年7月6日,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乙请求债务人甲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19年7月6日开始计算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截至2020年1月5日,超过此期间,保证人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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