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dmin2015-05-26  35

问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选项 A、2014年6月30日之前
B、2014年12月31日之前
C、2015年6月30日之前
D、2015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短期诉讼时效。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13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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