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要把自己的手机卖给乙,他们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乙享有的这种权利是 ( )

admin2018-11-14  24

问题 甲要把自己的手机卖给乙,他们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乙享有的这种权利是    (       )

选项 A、先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本题中,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项当选。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不属于这种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同时,无后履行抗辩权,故B项不选。
(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或称“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又称“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本题不属于这种情形。故D项说法错误,不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wLG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民法题库成考专升本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