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用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4名董事,公司9名董事有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用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4名董事,公司9名董事有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
admin
2008-12-16
32
问题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用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4名董事,公司9名董事有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乙、丙、丁3名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做出了决定定于2006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实现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便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沦处分公司限制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为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此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股)同意,做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定违法;(2)2006年3月1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并未经过董事会议决定通过。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合法有效。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至第113条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做出决定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临时会议,是指除法定的应召开的两次会议以外,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2)应该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能召开。(3)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公司共有9名董事,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达到了全体董事的1/3,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有5名,已超过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半数。所以,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表决时有董事离席,可按弃权处理,但是并不影响本次会议决议的有效。股东会临时会议第一项、第三项决议合法有效,第二项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中,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0%,第一项、第三项决议不是需要多数通过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所以虽然其仅占全体股份的32.5%,但是这两项决议仍然有效。但是公司债券转为注册资本属于增加资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第二项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v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
依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个人缴费累计满()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件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对此应当做出何种处理?()
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仲裁协议因()原因不具法律效力。
甲公司因未办理工商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被某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对甲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A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B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何某经营一私营布鞋厂2002年4月18日,何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湖海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8日,湖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0日提起公诉9月16日,湖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何某证据不足,遂宣告何某无罪湖海区检察院对此判
随机试题
班组应开展“三检”(即自检、专检和总检)活动。()
预防维生素D中毒的关键措施是()
甲有一辆汽车价值50万元,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将保险金额约定为40万元,并按照40万元的保险金额缴纳了保险费。后来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撞车事件导致了部分毁损,造成损失10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向甲支付多少赔偿金?()
从投标人的报价策略来说,下列情形中报价可高一些的情形是()。
水利水电工程脚手架扫地杆离地面的距离一般为()cm。[2010年真题]
工程建设标准根据约束性的不同可分为()。
以下不是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职责的是()。
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的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规定,严禁酒后驾车,()。
计算机网络有多种分类方法,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15)。
A、Toeatlobstertailsinsteadoffastfoodburgers.B、Toeatfruitorsaladsonlyifshetakesintoomanycalories.C、Tointe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