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08年4月1日得知此事,但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

admin2009-03-17  35

问题 2008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08年4月1日得知此事,但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
B、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
C、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20日
D、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因此乙于2008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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