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钱某与村办食品厂共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新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钱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2-03-14  53

问题 村民钱某与村办食品厂共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新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钱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美新公司从其依法成立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美新公司对钱某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C、美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钱某、食品厂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
D、钱某和食品厂对美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A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美新公司的债务与钱某和食品厂无关。由此可知,C、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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