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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出售装饰材料给乙,甲住所地在A市,乙住所地在B市。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而且合同履行地点也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 )。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出售装饰材料给乙,甲住所地在A市,乙住所地在B市。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而且合同履行地点也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 )。
admin
2023-02-22
8
问题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出售装饰材料给乙,甲住所地在A市,乙住所地在B市。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而且合同履行地点也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 )。
选项
A、交付货币在A市,交付货物在B市
B、交付货币在A市,交付货物在A市
C、交付货币在B市,交付货物在A市
D、交付货币在B市,交付货物在B市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甲与乙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也没有补充协议,同时又不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表述中,甲是卖方,乙是买方,甲为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应当在甲的住所地A市履行;本题表述的履行标的为装饰材料,属于“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即履行交付装饰材料的一方甲住所地A市履行。可见,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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