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情形的有( )(2013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9题)

admin2018-07-30  42

问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情形的有(    )(2013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9题)

选项 A、“一物二卖”时,买受人因交付或登记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B、房屋预售时,经过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C、租赁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D、租赁房屋出卖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

答案B,C,D

解析 一般情况下,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但在“买卖不破租赁”和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债权物权化”的情况下,则突破了物权的优先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租赁不受抵押权的影响,C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后,不经过预告登记人的同意,物权不发生变动的效力,B项正确。A项一物二卖时,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而不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A项错误。本题应选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nD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