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被告人魏某、高某为首共同邀请李某盗窃作案。三人乘夜晚无人之机,翻墙人室。盗窃了某公司财务室现金20000元,三人平分。作案后,魏某在亲属的教育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魏某的检举揭发下,公安机关不仅捕获了畏罪

admin2016-01-15  70

问题 案情: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被告人魏某、高某为首共同邀请李某盗窃作案。三人乘夜晚无人之机,翻墙人室。盗窃了某公司财务室现金20000元,三人平分。作案后,魏某在亲属的教育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魏某的检举揭发下,公安机关不仅捕获了畏罪潜逃在外地的李某、高某,而且破获了另一起盗窃团伙案,捕获了三名案犯。另外,在审讯三人犯过程中,还发现李某犯有虐待父母的罪行,发现高某抢劫被害人王某并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提出要求高某赔偿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李某、高某提出请律师为其辩护但被检察院拒绝。最后,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起诉高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同时,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为由,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了公安机关、魏某和被害人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被害人无权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后,认为虽然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也有相关证据材料,但证据不确实,因此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经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法院才决定开庭审理,并对李某的盗窃、虐待行为和高某的盗窃、抢劫行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判决。
    请回答以下问题:
法院退回案卷的理由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的条件是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注意,“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在2012年修正时已经该规定删除,因第17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进行全案卷宗移送的制度)。可见,庭前审查并不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因为只有在开庭审理后才能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诉案件。法院应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庭审判。本案法院以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退回卷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理由是不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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