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饭店总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总公司为其支付工资(总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张某实际工作的饭店在北京)。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签的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以后,张某到饭店要求办理

admin2018-04-28  32

问题 张某与某饭店总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总公司为其支付工资(总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张某实际工作的饭店在北京)。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个月,张某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签的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1个月后来办手续。1个月以后,张某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3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而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的规定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做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下列关于人事部负责人的说法中,正确的观点包括(  )。

选项 A、人事部负责人要求合同期限延续到5年的说法正确,但不得要求支付培训费
B、人事部负责人不得要求张某支付培训费,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C、人事部负责人的说法错误,其不能要求张某支付培训费,应为其办理调转手续
D、人事部负责人按照《饭店员工须知》的要求执行,其做法符合规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张某与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2年期限届满,张某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饭店应为张某办理调离手续,不得为张某设定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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