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l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admin2017-04-04  21

问题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l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2012年试卷四第2题)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选项

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解析 陷阱点拨:本题有一个概念要解释一下:相当因果关系说。这是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核心是如果某行为通常会产生某种结果,就认为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那么原因和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某行为通常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就认为原因和结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不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将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立起来是值得商榷的。条件说并不认为只要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就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参见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第24页)。条件说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因果关系的中断。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都认为如果介入因素很异常,并且主要由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中断。具体到本案,如果认为范某返身回屋里取钱的行为不异常,则肯定放火行为与范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如果认为范某返身取钱的行为很异常,则否定放火行为与范某死亡的因果关系。
    总的来讲,无论根据条件说还是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都要综合考虑以下要素:(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可细分为以下情况:①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介入因素起次要作用,则因果关系不中断。②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甚至不起作用),介入因素起主要作用(甚至唯一作用),此时再区分为两种情形:a.介入因素很异常,则因果关系中断。b.介入因素不异常,则因果关系不中断。所谓异常,即前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后行为发生;所谓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会导致后行为发生。
    综上,因果关系中断的条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甚至不起作用),介入因素起主要作用(甚至唯一作用);(2)介入因素很异常。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果关系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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