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

admin2020-12-17  30

问题 A公司、B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已支付对价。持票人C于汇票到期日后的第三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托收承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B公司对托收承付拒付的做法符合规定
B、A公司在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未记载合同名称、号码,银行应不予受理
C、B公司对托收承付拒付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D、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一般为1万元

答案A,B,D

解析 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以向银行提出拒付,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名称、号码是签发托收凭证的绝对记载事项,选项B正确;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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