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22-01-27  17

问题 下列关于举证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B、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该时间的限制
C、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D、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该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由此可见,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该时间的限制;A、B两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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