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人共有一套房屋3间,每人一间。甲、乙、丙3人与丁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由丁及其家人居住,租期lO年。此后由于房屋所在地段商业开发,戊表示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表示同意而丙表示反对。丁表示愿意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

admin2013-10-10  21

问题 甲、乙、丙3人共有一套房屋3间,每人一间。甲、乙、丙3人与丁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由丁及其家人居住,租期lO年。此后由于房屋所在地段商业开发,戊表示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表示同意而丙表示反对。丁表示愿意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丙表示反对。随后,甲、乙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不久,丁去世。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B、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共同共有人丙不同意出售此房屋
C、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侵害了丁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D、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戊可以要求丁的家人搬出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意见》第l19条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房屋售出后,原租赁合同依然在原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戊无权要求丁的家人搬出房屋,因此A选项和D选项都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据此,甲乙丙三人为按份共有关系,因此丙的不同意是不影响合同的生效的,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题中戊表示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而丁表示愿意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这表明丁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因此C选项的表述错误。综上可知,A、B、C、D项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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