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公司约定,甲应当在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之间分5次交货,乙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支付相应的款项。2019年7月18日,甲发现乙面临破产,于是甲中止供货,但乙根本不同意,直至2019年10月19日,甲仍未交付剩余的货物,此时

admin2023-02-22  23

问题 甲、乙二公司约定,甲应当在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0月18日之间分5次交货,乙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支付相应的款项。2019年7月18日,甲发现乙面临破产,于是甲中止供货,但乙根本不同意,直至2019年10月19日,甲仍未交付剩余的货物,此时乙已经破产重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有权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C、甲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D、甲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先履行一方甲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由于乙已经破产重组,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先履行一方甲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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