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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是( )。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是( )。
admin
2019-01-19
27
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是( )。
选项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先履行一方(甲)履行债务未按约定付款,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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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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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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