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admin2019-07-24  22

问题     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行借款20万元,由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银行已就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
    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人 (全体债权人人数为45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其中赞成的为28人,代表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选项

答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定职责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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