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予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

admin2014-04-02  27

问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予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卷四2008年真题试卷第5题)问题:
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选项

答案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解析 本题是一个综合性案例,涉及民事诉讼从提起到执行的整个过程。在解答这类案例分析题的过程中,要注意分析案件的性质,处于民事诉讼中的哪个阶段,在这些具体的阶段中法律规定了哪些特殊的制度,并结合提问进行思考,才能正确解答问题。1.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制度有民事诉讼、和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诉讼外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在本案中,纠纷发生以后,只要肖某和甲公司有协商的愿望以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双方就能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根据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1.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甲公司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从而引发争议属于上述所列第(2)项情形,因此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肖某还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三种解决途径。综合而言,肖某可以通过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来解决纠纷。2.解答本题的基本思路是:首先确定本案的性质;然后确定哪些事实需要主张和证明;最后根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对于本案的性质,在上一道题中已经分析过,属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一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肖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肖某摔伤的行为属于-丁伤(因为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肖某在住院期问发生各种费用的事实、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肖某没有收到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考生一定要注意,《民诉证据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并不是将按照一般分配规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其余的事实应该由劳动者肖某来承担。也就是说,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3)各项损失的事实;(4)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2)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包括:(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是指:(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我们可以通过理解来记忆。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三大类案件:(1)与人身有关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2)与生产有关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3)禁止某项行为(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执行先予执行的程序包括:(1)先予执行的申清。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2)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措施强制执行。(3)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因此在本案中,如果肖某要申请先予执行,就要向受诉法院即二:审法院进行申请。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的执行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南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本案中,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该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即B区法院执行。4.《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主要分为:对义务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和划拨)、对义务人收人的执行措施(包括扣留和提取)、对义务人非金钱的财产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对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强制措施、对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执行措施以及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在本题中要考生回答的主要是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和理由。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南进行了细化,并且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南进行了统一的处理,使二者的事由完全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在本案中,二审开庭审理时,南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合议庭的组成原则,即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第(7)项情形,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南申请再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了平衡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负担,允许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是法人,因而依然应当由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申请的受理法院。第一审法院是B区法院,可以推断出第二审法院是某中级人民法院,故二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某省高级法院,因此甲公司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本案中,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于是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应该继续进行。因为根据《执行规定》第103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只有甲公司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执行机构才根据法院作出的中止裁定书中止执行,而不能甲公司一提出申请,执行程序就中止。6.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8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但是在本案中,B区法院法官赵某对肖某提供了咨询。很明显这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但是在本案中,赵某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很明显这也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但是在本案中,赵某对还没有审结的案件谈了自己的意见,很明显这也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但是在本案中,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刘某的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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